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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 分类: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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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0-2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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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的药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是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最高机构,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共同参与协调监督管理。   二、药剂科负责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逐日消耗,并定期清点,保证账务相符。各使用科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并将签名和印章原件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其中数量要大写,医师签名必须加盖医师专用章。   五、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白色,右上角印有“精二”)。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盖章。   六、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对癌痛、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   九、领取麻醉药品注射剂要交回等量空安瓶,并要求药品名称、批号和本院一致。空安瓶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有药剂、保卫人员监督,并做好记录。   十、住院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需有病志记载,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有复核签字,交班时要将麻、精药品的数量和批号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   十一、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处方中的疑问之处,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十二、调配发药时,必须认真负责,剂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十三、麻、精药品处方要逐张登记。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使用登记专用账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四、药剂科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防止麻、精药品流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概要描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的药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是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最高机构,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共同参与协调监督管理。

  二、药剂科负责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逐日消耗,并定期清点,保证账务相符。各使用科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并将签名和印章原件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其中数量要大写,医师签名必须加盖医师专用章。

  五、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白色,右上角印有“精二”)。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盖章。

  六、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对癌痛、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

  九、领取麻醉药品注射剂要交回等量空安瓶,并要求药品名称、批号和本院一致。空安瓶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有药剂、保卫人员监督,并做好记录。

  十、住院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需有病志记载,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有复核签字,交班时要将麻、精药品的数量和批号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

  十一、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处方中的疑问之处,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十二、调配发药时,必须认真负责,剂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十三、麻、精药品处方要逐张登记。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使用登记专用账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四、药剂科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防止麻、精药品流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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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的药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是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最高机构,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共同参与协调监督管理。

  二、药剂科负责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逐日消耗,并定期清点,保证账务相符。各使用科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并将签名和印章原件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其中数量要大写,医师签名必须加盖医师专用章。

  五、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白色,右上角印有“精二”)。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盖章。

  六、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对癌痛、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

  九、领取麻醉药品注射剂要交回等量空安瓶,并要求药品名称、批号和本院一致。空安瓶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有药剂、保卫人员监督,并做好记录。

  十、住院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需有病志记载,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有复核签字,交班时要将麻、精药品的数量和批号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

  十一、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处方中的疑问之处,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十二、调配发药时,必须认真负责,剂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十三、麻、精药品处方要逐张登记。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使用登记专用账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四、药剂科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防止麻、精药品流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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