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患者就医指南
【概要描述】
- 发布时间:2024-03-19 08:16
一、门诊就医
1、我院是三级医院,为省直医保、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商业保险行业协会定点医疗机构。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
3.门诊共济统筹:省直及沈阳市职工医保参保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12000元)以下的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标准统筹报销。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元/次) |
统筹范围内报销比例 |
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600 |
在职50% 退休55%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400 |
在职55% 退休60% |
二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三级)医院 |
200 |
在职65% 退休70% |
一级及以下 |
在职70% 退休75% |
|
沈阳市职工门诊统筹在签约家庭医生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后,医院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商业保险患者及时向参保公司备案。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按照规定缴纳住院预交金(用于支付统筹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部分及自费部分),预交金不足时,医院可再次收取。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如因急诊、急救或信息系统断网等原因当时未能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入院,患者或其家属应告知医务人员,并在3个工作日内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医院补办医保住院手续。如因欠费待遇封锁或异地备案联网失败等原因则住院费用自理。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出示有效凭证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3、严禁医保患者将本人的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卡。其他各类保险患者也严禁“冒名”就医,发生“冒名”就医者,除追回经济损失外,上报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4、保险患者严禁“挂床”住院,手术前无合理治疗目的的占床和手术后病人无合理理由的离院(如保留床位回家休息或回单位工作),均视为“挂床”。“挂床”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
5、医院专家认定已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完全自理。
6、医保患者治愈出院时,不予带药。慢性病患者确需带药者,可酌情带七日常用量。
沈阳市医保咨询电话: 024-12345-1-7
省直医保咨询电话: 024-31281160 024-12345-2
省直医保本地住院费用结算标准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元/次) |
统筹范围内报销比例 |
大额报销比例 |
公补报销比例 |
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1200 |
在职87% 退休89% |
75% |
阶梯+比例 |
三级定点医疗 机构 |
800 |
在职89% 退休91% |
75% |
阶梯+比例 |
二级甲(市属)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在职94% 退休96% |
75% |
阶梯+比例 |
二级乙丙(区属)定点医疗机构 |
400 |
在职94% 退休96% |
75% |
阶梯+比例 |
一级定点医疗 机构 |
300 |
在职95% 退休97% |
75% |
阶梯+比例 |
省直公补报销比例:
统筹自付+(进入统筹占符合基本医疗部分)乙类自理进入公补1000元及以下65%,1000-2000(含2000)75%,2000元以上85% 阶梯报销,大额自付+(进入大额占符合基本医疗部分)乙类自理进入公补,公补按85%报销。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元/次) |
统筹范围内报销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200 |
94% |
97% |
6% |
3% |
区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300 |
93% |
96% |
7% |
4% |
市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300 |
93% |
96% |
7% |
4%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600 |
88% |
91% |
12% |
9% |
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1200 |
86% |
89% |
14% |
11% |
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标准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元/次) |
统筹范围内报销比例 |
||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 |
成年居民 |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 |
成年居民 |
|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 (一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0 |
100 |
90% |
90%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 |
200 |
85% |
85%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150 |
300 |
80% |
80%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300 |
600 |
75% |
75% |
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600 |
1200 |
70% |
70%(1.5万元以上部分) 65%(1.5万元以下部分) |
注:1.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
三、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1、备案人员范围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2、备案流程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国家异地就医小程序包括备案、查询功能。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微信搜索“国家异地就医备案”,进入后点击“快速备案”先完成实名认证。可以为自己备案、为他人备案、查询异地就医相关机构信息,全面了解异地就医备案相关知识。
(2)下载国家医保服务APP,可以使用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医保查询等服务。
3、报销结算政策
(1)就医地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
(2)参保地待遇:执行参保地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就医地管理:医疗信息的记录、医疗行为的监控、医疗费用的审核
4、结算流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应将住院费用明细信息经国家、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用于定点医药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5、沈阳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渠道
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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